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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山东省海洋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为规范自然资源系统中央对地方共同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项目日常监管,落实绩效管理,推动目标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海洋主管部门,下同)应当按照“部级监管、省负总责、市县实施”的原则,强化落实管理责任。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项目应明确省级项目组织单位,由其负责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验收评价等工作承担管理责任。部归口管理业务司局负责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具体绩效管理、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部财务与资金运用司负责组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资金监测监管,统筹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方案编制,切实改进方案质量。实施方案中须明确项目实施的目标、期限、内容和验收计划等,不得擅自调整经批复的总投资、实施规模及绩效目标等主要指标,编制和审核单位应对方案数据和指标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三)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确定列为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依照专家意见修改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将经项目组织单位批复的实施方案报送或备案。


(四)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下达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协同相关部门将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分解下达工作任务。参照绩效目标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将经项目组织单位批复的实施方案报送或备案。


(五)除涉密项目外,上述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分解落实情况须及时通过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填报。

  

二、加强管理,全面开展实施监督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实施方案,细化资金预算,强化监督管理。


(二)各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应按要求通过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填报项目、资金和绩效目标实施进度等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季度通过系统提交。部财务与资金运用司将组织开展对信息的统计、分析和运用等工作。


(三)部归口管理业务司局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根据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报送等信息,可采用信息抽查、资料核查、实地勘查、遥感监测等方式,牵头对信息报送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全面绩效管理,并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项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导纠偏,必要时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项目视情况按财政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确实存在困难的地区,将视情况加强对地方业务管理的支持和指导。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对于包括自然资源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在内的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应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测工作,重点围绕项目组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以及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情况,加强监管工作。对于监测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三、优化程序,规范调整和验收


(一)实施方案调整应分类进行。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调整,对于有调整政策的,须按规定报批。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除不能变更总投资、实施规模及绩效目标等随资金下达或已提出明确要求的主要指标外,其他内容可由项目组织单位按规定自行调整。


方案调整应由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调整申请,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实施方案报送或备案。


(二)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整体终止,在总体任务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个别子项目如需终止,应视作项目调整,可按规定调整实施方案。


对于因实施方案调整、资金被统筹收回等原因导致原定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产生的遗留在建项目,项目组织单位要统筹谋划、妥善处置,做好后续工作。


(三)项目完工后应抓紧开展验收工作。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1年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确有延期必要的,可按规定执行。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应责令项目实施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须及时向项目实施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部归口管理业务司局视情况对验收缓慢的项目进行督促。对于逾期未验收的项目,部将视情况向项目组织单位发函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于验收后1个月内,通过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报送验收结果。


(五)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项目验收后1年内完成工作总结。部归口管理业务司局在项目验收后2年内视情况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也可根据需要开展项目长期跟踪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


四、结果应用,压实项目管理责任


(一)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期检查、工作总结和项目后评价的结果应用,将发现的问题作为改进项目申报、优化协调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的重要参考。在落实项目、细化资金时,对于项目实施情况较差的地区,应适当减少工作任务安排。


(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如出现影响项目推进、资金效益的行为:


  1. 存在未按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规模、期限等要求推进项目,未按规定履行项目调整程序,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等管理失职行为的;

  2. 存在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展迟缓,资金结转2年被财政部门统筹收回或上交中央财政,影响任务目标落实等推进不力行为的;

  3. 存在拒绝、干扰或者拖延配合有关项目进度填报、实施期检查、督促整改和验收等消极应付行为的;

  4. 存在夸大虚报投资规模、擅自终止整体项目、严重偏离任务目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恶意欺骗行为;

  5. 其他严重影响项目推进、资金效益等行为的。


部将视情况依照严重程度商有关部门分类进行处置:


一是在系统内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


二是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或建议问责;


三是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建议财政部门调整、暂缓、停止该项目的执行或统筹收回相关资金,并作为后续确定相关转移支付支持项目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四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集中清理,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自然资源部组建前,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海洋局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地方开展的部分项目,因多种原因已经超过实施期限。考虑到此类项目时间久、差异大、成因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各项目组织单位应按照部归口管理业务司局的要求对本区域内逾期项目进行彻底梳理,逐一查找原因,研究制定推进措施和工作计划,设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期限,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部。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已完工但尚未履行竣工手续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设定完成时间,尽快组织验收;


(二)对按规定可以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要明确实施期限,抓紧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可按规定调整实施方案或商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收回资金。


对项目调整、资金收回后产生的遗留在建项目,项目组织单位要做好新增资产移交和监管工作,避免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损失;积极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保障生态系统安全,避免生态环境破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工程事故等次生问题。

  

        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

2020年2月7日



编   辑:赵   蕾

初   审:段薇薇

审   定:汤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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